可转债市场再迎新规。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
这是继6月17日沪深交易所转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短期内推出的又一项旨在促进可转债市场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举措。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比如可转债炒作、行使赎回权可能导致可转债价格剧烈、波动等突出问题,强化可转债重大事件、赎回风险提示等信息披露要求。
“这两项征求意见稿都有对2021年1月31日正式实施的《可转债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交易、风险提示与监测、信息披露等规则的细化与补充。”对于新规,申万宏源分析师朱岚表示,在转债交易和披露方面两则新的规则正式实施之后,预期高频炒作之风有一定的改善,上市公司对于转债条款的披露也会更加规范。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可转债存量规模为7683.28亿元,较年初增长677亿元,其中上交所存量5279.63亿元,深交所总存量2403.65亿元。
规范要求赎回披露
《征求意见稿》对可转债市场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短线交易监管要求等六个方面。
特别是赎回披露的规范化要求将改善投资者之前关于赎回预期紊乱的痛点。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赎回条件触发前及满足赎回条件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包括明确了上市公司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同时,要求公司在满足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上市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以及上述人员未来6个月内减持可转债的计划。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赎回、回售、转股、停牌等业务规范。
具体包括,首先增加赎回权行使的冷淡期规定,即上市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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